中華郵政招考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無法投遞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先退還寄件人
- B 郵件無法退還者,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 C 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送交當地警察局處理
- D 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份郵件在找不到收件人也聯繫不上寄件人的情況下,長期存放在郵局倉庫中,考量到郵務系統運作的效率與《郵政法》的專門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擁有該郵件管理權與記錄的機構」自行決定後續處置,還是要求他們將郵件大費周章地移交給處理一般遺失物的警察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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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郵政法》中關於郵件處理的行政程序已有相當紮實且精確的掌握,沒有被類似的法律常識誤導。
郵件無法投遞之法定處理程序
根據**《郵政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郵件若發生無法投遞的情形,首要步驟是應退還寄件人**。若因故無法退還,則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招領揭示。若招領經過相當時期後仍無人領取,法律授權由中華郵政公司逕行處分。選項 (C) 提到的「送交當地警察局」是常見的陷阱,那屬於《民法》中關於拾得遺失物的處理邏輯,並不適用於郵政法規範下的郵件行政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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