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的生效要件,何者錯誤?
- A 書面
- B 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 C 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蓋印證明
- D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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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確保一份合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與『向全世界公示權利歸屬以保護交易安全』,這兩者的目的有何不同?如果某個法律步驟(例如:向大眾宣告)主要是為了防止他人主張不知情,那麼它通常會被歸類為「讓契約成立」的必要門檻,還是「用來保護權利不被外人侵害」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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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所有權讓與之生效要件。依據海商法第8條規定:「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由法條明文可知,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讓與的生效要件,包含必須作成書面,並且須視地點申請由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或是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等相關授權機構進行蓋印證明。由於法條規定中並未將登記列為讓與的生效要件,因此登記並非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讓與的生效要件,故選項 D 為錯誤的生效要件,即為本題正確答案。
船舶所有權讓與要件
💡 船舶讓與生效需書面與蓋印,登記僅為對抗要件。
| 比較維度 | 生效要件 (Validity) | VS | 對抗要件 (Opposability) |
|---|---|---|---|
| 法定行為 | 書面 + 蓋印證明 | — | 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
| 法律效果 | 不具備則讓與不生效力 | — | 不具備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
| 法源依據 | 海商法第 8 條 | — | 海商法第 9 條 |
💬船舶權利讓與採「意思主義(加強版)」,而非「登記生效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