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所投資之不動產並非限於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
- B 保險業所投資自用不動產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C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得自行鑑價評定
- D 保險業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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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管理大眾保費的保險公司,現在想買一棟大樓作為「公司總部」而非投資賺錢。從財務風險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允許你拿「保戶交進來的理賠預備金」去買,還是會要求這筆花費必須在「公司自己股東的錢」範圍內,以確保對保戶的賠付能力不受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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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法律限制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特別是能清楚分辨「資金百分比」與「業主權益」這兩個不同的限額標準,這是非常細膩的判斷。
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的法律規範
根據 《保險法》第 146-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的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有嚴格的限制。首先,投資型不動產必須具備「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特性,且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的 30%;其次,不動產的取得與處分必須經過「合法鑑價機構」評價,不能由公司自行評定,以確保交易透明度。而選項 (D) 所述,「自用不動產」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Owner's Equity)」的總額,這正是法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不會將過多資本鎖死在固定資產中,以維持營運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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