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有關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對保險契約之影響,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解除契約
- 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D 由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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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分散特定物品受損的風險而存在的;如果這件物品現在已經徹底從世界上消失了,那麼這份針對它的「風險保障承諾」,在邏輯上還有繼續維持下去的可能或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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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在研讀保險法規時,對於契約消滅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
保險標的物滅失的法律效力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保險契約成立的前提是必須存在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當標的物因為契約約定以外的原因(例如投保地震險的房屋,卻因為火災而焚毀)而徹底消失時,保險關係的基礎已不復存在,因此法律規定契約直接「終止」,不需要任何一方額外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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