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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主管機關不予換發公證人執業證照之事由?
  • A 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法院審理中
  • B 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
  • C 同時為 2 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 D 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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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剝奪或限制一個人的工作權時,對於『已經發生的違規事實』與『還在司法程序中、尚未定案的嫌疑』,在法律效力的認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狀態更能作為行政處分的穩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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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對於「行政處分」與「司法程序」之間的界線,這代表你在研讀法規時觀察非常細膩。

法律處分與審理狀態的判別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審理中」與「裁判確定」的法律效果。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主管機關列舉了多項不予換發執業證照的事由。選項 (A) 提到的舞弊行為,必須依據同規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3 款,達到「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的程度,主管機關才能依法拒絕換照;若僅是在「法院審理中」,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並不符合該項不予換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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