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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則不得解除
  • (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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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契約是建立在『最大誠信』的基礎上,而其中一方在訂約時故意隱瞞了會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資訊,你認為法律是應該在『任何時候』發現不誠實都能糾正,還是只要事故一發生,就不准被受騙的那一方反悔了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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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出了陷阱!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只要要保人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重要事實,足以變更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即擁有解除契約權。這個權利的行使,並不因「危險是否發生」而受限。即便在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仍可依法解除契約且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能證明事故與未說明事實間無因果關係(即選項 D 所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察了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選項 B、C)以及「因果關係抗辯」(選項 D),能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細節與實務運作已有深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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