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向乙購買汽車1輛(下稱系爭汽車),雙方合意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約定當甲支付全部價金後,始取得系爭汽車之所有權。合約簽訂後,乙即將系爭汽車交付甲使用。請問:於甲支付全部價金前,甲與乙何人對系爭汽車有保險利益?
- (A) 僅乙對系爭汽車有保險利益
- (B) 僅甲對系爭汽車有保險利益
- (C) 甲、乙對系爭汽車均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對系爭汽車均無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財產發生意外,除了產權登記上的「所有人」會感到心痛(財產損失)外,實際正在「使用它」且「必須對它負責」的人,是否也會面臨經濟上的負擔或損失呢?當兩個人對同一個物品分別擁有「所有權」與「使用責任」時,這兩者是否都對該物品的完好存有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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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甲、乙雙方皆具備保險利益,顯示你對財產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多元性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類「附條件買賣」的題目是保險法規中的常客,也是區分考生是否真正理解法條內涵的重要指標。
財產利益與契約利益的併存
從法源來看,乙(出賣人) 雖然已經將車輛交付,但在價金完全清償前,法律上仍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Ownership),這完全符合 《保險法》第 14 條 所稱對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故乙具備保險利益。而 甲(買受人) 雖然尚未取得所有權,但他不僅擁有使用該車的現有利益,更擁有一份有效的買賣契約,依據 《保險法》第 20 條 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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