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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如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挪用或侵占保險費、保險金」或「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等行為時,主管機關得對之實施行政裁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限期改正
  • B 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 C 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D 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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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一下:當保險人員發生「挪用保費」這類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時,主管機關的「懲罰」通常會是立即採取行動(例如直接剝奪資格),還是會等到他的證照剛好過期時才不讓他繼續做呢?這兩種處理時機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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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說明你對保險法規中關於從業人員的行政處罰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中「行政裁罰」的種類與「行政程序」的不同。

保險法第 167-2 條之處罰規範

根據 保險法第 167-2 條 的明文規定,當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有挪用保費、誇大不實宣傳或將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等違規行為時,主管機關的處置包含三種法定層次:首先是**「應限期令其改正」;其次是併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最後,若屬於情節重大者,則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對照題目選項,(A)、(B)、(C) 皆完整對應法條內容,而 (D) 「不予換發」通常屬於管理規則中關於換證條件的程序規範,並非本條針對上述嚴重違法行為所設定的直接裁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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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理人違規處罰
💡 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重大違規之行政裁罰種類與範疇。
比較維度 金錢與程序處置 VS 執業資格處置
處分內容 限期改正、罰鍰 廢止許可、註銷證照
罰鍰金額 10萬至300萬元 無(直接取消資格)
適用時機 一般經營或執行違誤 情節重大或惡意侵占
💬裁罰由輕至重,最重可直接剝奪執業資格。
🧠 記憶技巧:十至三百罰款重,挪用借牌證照空。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不予換發」,實務上嚴重違規會採更直接的「廢止證照」裁罰。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保險業行政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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