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丙為連帶保證人。乙並另以第三人丁所有之房屋,設定抵押權予甲,作為該債權之擔保。請問:甲對乙、丙、丁有無保險利益?
- A 甲對乙、丙有保險利益;甲對丁無保險利益
- B 甲對乙、丙、丁均有保險利益
- C 甲對乙有保險利益;甲對丙、丁無保險利益
- D 甲對乙、丁有保險利益;甲對丙無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欠你錢的人」跟「只是拿房子幫別人抵押的人」,這兩者在生命安危或經濟信用上,對身為債權人的你來說,哪一個會直接影響到你追討債務的權利?而哪一個人的死亡,其實並不會消滅你對該不動產的受償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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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證人間的法律關係掌握得相當紮實。
債權關係下的保險利益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運用 《保險法》第16條第3款。法律規定,要保人(本題中的甲)對於「債務人」以及「為其履行義務之擔保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在題目設定的情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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