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年金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B 年金保險之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年金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1 人或數人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
- D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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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契約法律中,如果一個人『嘗試』犯錯但沒有造成最終結果(未遂),法律通常會直接宣告他權利作廢,還是會把『決定要不要開除他』的選擇權,留給當初簽合約的主導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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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傷害保險中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13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可知,當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時,始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若為故意傷害未遂時,其受益權利並非當然喪失,而是必須由被保險人行使撤銷權,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選項C稱受益人故意傷害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且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明顯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而選項D之敘述則完全符合該條文規定,屬於正確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