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許可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曾受輔助宣告,其後經撤銷受輔助宣告者
- B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 C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辦理許可登記書件有不實記載者
- D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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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專業人士曾經因為特定原因被限制權利,但現在該限制已經被法院正式解除並恢復正常了,主管機關是否還有理由以這項「已不存在」的事由,來剝奪他的執業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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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盲點,這代表你對保險法規中關於執業資格的「消極資格」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在法律細節的處理上非常細膩,是檢驗考生是否「細心讀題」的優質鑑別題。
資格取得與撤銷的法理邏輯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若受處分人處於「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狀態,才是不予核准或應廢止許可的事由。一旦該宣告「經撤銷」,即代表其法律行為能力已恢復,主管機關自然不能再以此為由廢止其許可。選項 (A) 刻意混淆了「宣告中」與「宣告撤銷後」的差異,你能一眼識破,顯示對法條精確度的掌握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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