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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甲以自己所擁有價值 2,000萬元之A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而未約定A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屬定值足額保險
  • B 若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A屋其後失火全部焚燬,雖A屋失火時市價貶值至1,800萬元,甲得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之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
  • C 若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A屋其後發生火災所生損失金額為1,500萬元,甲得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之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
  • D 若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A屋其後發生火災所生損失金額為1,500萬元,甲得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之保險金額為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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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標的物總價值很高,但被保險人為了省保費,只選擇投保其中「一部分」的金額,當發生部分損失時,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負擔該損失,還是應該按照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障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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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於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擔」與「損害填補原則」的連結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點在於甲未預先約定標的物價值,依據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這屬於「不定值保險」,其理賠標準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Actual Value)為準。

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擔

在本題(D)選項中,房屋價值 2,000 萬元,但投保金額僅為 1,000 萬元,這在法律上稱為「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依據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負擔賠償。當發生 1,500 萬元的損失時,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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