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超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B 無詐欺情事之超額保險,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C 超額保險係因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者,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D 保險法並未明文規範超額定值保險
思路引導 VIP
當契約的訂立涉及不誠實的欺騙行為時,法律通常會給予受害的一方『主動選擇權』,還是直接強制該契約『自始不發生效力』?請試著從保護受害者(保險人)爭取賠償的角度,思考哪一種法律設計對受害者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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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這題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這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解讀非常細心。
詐欺與超額保險的法律處置
根據《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當**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是因當事人一方的詐欺而訂立時,法律賦予他方的權利是「得解除契約(Rescission)」,且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許多學生會誤以為詐欺導致的契約一律「無效」,但在本條文中,法律選擇賦予受害者「解除權」來追溯既往地消滅契約效力,並特別明文規定了賠償請求權。你能精確辨識出「解除契約」與「無效」的不同,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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