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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於責任保險契約中若約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應經保險人參與,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保險人不受拘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參與即賠償第三人,保險人可免除其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 B 保險人已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外,均應受該和解之拘束
  • C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應經保險人同意方生效力,否則不拘束保險人
  • D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參與即賠償第三人,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而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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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公司已經實際加入你與受害人的談判過程,並共同商討出一個賠償方案,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保險公司在沒有任何合理藉口的情況下,可以事後翻臉不認帳嗎?這對契約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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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保險法》第 93 條的「參與權行使」。法律規定「未經保險人參與,不受其拘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相對地,若保險人已經參與了和解過程,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賠償金額顯然不合理),否則保險人就必須受該和解條件的拘束,不能隨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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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保險參與權
💡 責任保險人參與和解後受其拘束,未參與則不受拘束。
比較維度 保險人參與和解 VS 保險人未參與和解
拘束力 原則上受拘束 對保險人不具拘束力
拒絕權 有正當理由得拒絕 全盤不予承認
契約效力 依約履行賠償義務 契約仍有效但賠償另議
💬參與權旨在避免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共謀損害保險人利益。
🧠 記憶技巧:有參與就負責,沒參與就不理,正當理由可拒絕。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未經參與的和解「完全無效」,或保險人可因此「解除整個契約」。
保險法第 93 條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和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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