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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B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C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D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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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 15 歲以下的被保險人設置限制,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如果這份保險契約在投保當時就合法成立了,那麼當這個孩子慢慢長大,直到過了法律所擔心的風險年限後,原本被『凍結』的保障權利,應該會趨向於什麼樣的法律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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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時,其死亡給付之效力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07條明文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由此法條可知,針對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除了符合法定的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的死亡給付並非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是必須等到被保險人屆滿十五歲之日起,該死亡給付之約定才會開始發生效力,因此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正確答案。反觀選項A指稱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與法條所定「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之延後生效概念不符;而選項C與選項D所提及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敘述,皆非保險法第107條所規範之內容,故均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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