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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保險業負責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一法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 D 自行為時起經過15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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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確保商業秩序的穩定,法律通常會對『撤銷權』設定一個客觀的最後期限。在法律體系中,若要針對一個『已經完成很久的行為』設定最後的追溯界線,通常會選擇一個整數且具備足夠長度(如一個世代)的區間,你認為這類具有『長期安定性』功能的年份通常會落在什麼量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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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負責人所為有害保險業權利之有償行為,其法定撤銷權之消滅期間。依據保險法第168-6條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針對此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同條文進一步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因此,該法定撤銷權會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是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檢視各選項,僅選項C「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完全符合保險法第168-6條之客觀規定,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提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或5年,以及自行為時起經過15年,皆與法定的「一年間不行使」或「經過十年而消滅」之期間不符,故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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