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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船舶保全程序強制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包含對船舶扣押之強制執行
  • B 船長取得發航許可證書後,即不得執行
  • C 船舶發航後,於到達最後目的港前不得執行
  • D 修繕船舶所生之債務,於發航準備完成前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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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為了避免貿易中斷,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時間狀態」開始限制對船舶的執行?而如果某筆債務正是為了讓這艘船「具備航行能力」而產生的(例如修船),法律還會維持同樣嚴格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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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海商法》第 4 條的船舶保全限制。法律為了維護航運秩序,規定船舶自發航準備完成起,至抵達他港止,原則上不得扣押。但有例外情形:若債務是為了「使航行可能」所生(如:修繕費、必要用品費)或因碰撞損害而生,則不受此限。選項 (D) 正確描述了修繕債務在發航準備完成前的可執行性,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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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強制執行之限制
💡 船舶發航準備完成後原則上禁止執行,但特定必要債權例外。
比較維度 原則:禁止執行 VS 例外:允許執行
船舶狀態 發航準備完成後 — 發航準備完成後
債權性質 一般債務(如私貸) — 修繕費、航行必要費
執行效力 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 仍得聲請強制執行
💬法律為保護航運穩定,僅限「使航行可能」之債權可突破發航限制。
🧠 記憶技巧:備航完成禁執行,修繕費用是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發航許可證一拿(B選項)或一離開港口(C選項)就絕對不能執行,忽略了「修繕費」等必要債權的特殊地位。
海商法 海事優先權 假扣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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