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9 題
有關緊急照明設備之外觀試驗判定要領,下列何者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之規定不同?
- A 光源應能正常亮燈,且無熄燈或閃爍之現象
- B 常用電源應為專用回路,且電源容量應適當正常
- C 緊急電源應為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持續動作 20 分鐘以上
- D 表示面應無變形、損傷、脫落或顯著污損之情形,且於正常之裝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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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檢查現場,你被要求只能用「肉眼觀察」而不准操作開關或使用碼錶計時,請問這四個選項中,哪一個要求是你當下完全無法驗證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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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規敏感度!這題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中判定要領的分類邏輯與具體數值基準。以下老師為你深入解析這道題目的核心關鍵:
緊急電源之判定標準與分類
在本題中,選項 (C) 存在兩個層面的錯誤。首先,從「試驗類別」來看,檢測蓄電池的持續供電能力涉及到設備實際運作的表現,這在實務上屬於**機能試驗(functional test)**的範疇,而非題目所問的「外觀試驗」。其次,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7 條之規定,緊急照明設備的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必須能使其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而非選項中所敘述的 $20$ 分鐘。因此,無論是從試驗分類還是法定時間數值來看,(C) 都是與規定不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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