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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下列何者聲明書?
  • A 被保險人
  • B 要保人
  • C 受益人
  • D 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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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的法律關係中,哪一方是契約的主體,且依法負有「交付保險費」的對價義務?當支付保費的票據並非由合約相關人開立時,為了釐清這筆款項的歸屬與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出面聲明並確認這筆錢是要用來支付該張保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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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實務中關於保費繳交的法律細節!這題你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於保險代理人作業規範中的行政程序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繳費作業規範與法源依據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是銀行在處理保費解繳時,如果所使用的票據並非由要保人(Policyholder)**、被保險人(Insured)或受益人(Beneficiary)本人名義所開立,為了確保繳費意願的真實性並防範潛在的洗錢風險,法律強制要求應由「要保人」出具聲明書。這是因為要保人是保險契約中負有交付保費義務的主體,由其確認非契約相關人名義之票據用途,在法律效力與責任歸屬上才最具備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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