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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保險業務員倘因未參加教育訓練或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致受撤銷登錄處分者,應如何確認保險業務員具備從事保險招攬所應具備之專業知識?
  • A 應重新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 B 參加在職教育訓練
  • C 到大學校院補修學分
  • D 到金融研訓院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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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的專業執照因為違規被正式註銷、資格徹底歸零了,當他想從頭開始證明自己具備重新入行的基本實力時,最權威、最能一體適用的「入行門檻」通常會是什麼形式的檢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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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主要考驗的是當保險業務員面對行政處分中較為嚴厲的「撤銷登錄」時,法律上如何要求其專業性的「歸零與再驗證」。

撤銷處分後的資格重取

根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5 項 的規定,業務員若曾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必須「重新參加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才能再次申請辦理登錄。這項規定直接要求受該等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重新參加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強調了重新進入市場前的專業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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