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
- B 與被保險人未經結婚之同居人之物,不得為保險標的
- C 保險標的,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D 此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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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有一場大火燒毀了工作室的所有財產,而這份保險是為了保護『該空間內所有集合財產』而訂立的,從分散風險與社會實務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限縮』僅保護有血緣關係的人,還是會『放寬』到所有實際共同生活、工作的人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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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集合之物總括保險之相關規範。依據保險法第71條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以及同居人之物,皆得作為此類保險之標的,且應載明於保險契約中,同時此項契約依法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因此,選項A、C、D之敘述皆完全符合法條規定。選項B指稱與被保險人未經結婚之同居人之物不得為保險標的,此敘述明顯牴觸法條中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之明文規定,故選項B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