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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5 題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 億元之 A 上櫃公司,其董事甲(非獨立董事、亦非董事長)於 3 月 19 日下午 5 點整辭去董事職位,且即刻生效,但尚未對外公開此董事變動消息,而甲於 3 月 20 日中午 12 點決定且委託 B 證券商賣出 A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並於 12 點半左右全數賣出,之後甲持有 A 上櫃公司股票僅餘 1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甲之辭職非屬重大消息,故甲賣出股票之行為不違反內線交易規定
  • B 甲辭去董事到賣出股票間隔超過 18 小時,故甲已非內線交易規範之主體
  • C 甲 3 月 20 日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即轉讓股數超過 1 萬股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 D 甲辭去董事職位後 6 個月內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後才能轉讓 A 上櫃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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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擁有上億資產的公司,僅僅是其中一位普通董事離職,這件事對於廣大投資大眾判斷「該公司股票價值」時,是否真的具有顯著的影響力?如果不具備影響力,法律還有必要限制他在這段時間的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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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與「股權轉讓限制」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精巧,測驗的是你是否能區分法律對「人」的規範與對「事」的定義。

內線交易的主體與消息認定

根據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即便甲已經辭職,他在喪失身分後未滿 6 個月內,依然屬於內線交易規範的主體。雖然甲具備主體適格,但內線交易的成立前提是必須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依據該條 第 5 項 之定義及 第 6 項 授權訂定的《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通常只有董事長、總經理變動或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才構成重大消息。本題中,甲僅為一般董事且辭職為個人行為,不屬於法律界定的重大消息,因此甲賣出股票並不構成內線交易,選項 (A) 的判斷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證交法內部人規範
💡 區分內部人事前申報義務與內線交易規範之時間界線。
比較維度 事前申報義務 (§22-2) VS 內線交易禁止 (§157-1)
身分消失後效力 即刻解除義務 喪失身分未滿 6 個月仍適用
核心目的 股權管理與透明度 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公平
觸法前提 轉讓超過 1 萬股未申報 獲悉重大消息且未對外公開
💬辭職即免申報,但半年內若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買賣仍算內線交易。
🧠 記憶技巧:辭職申報即刻止,內線禁令保半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離職後 6 個月內仍須申報持股」,實際上 6 個月條款僅適用於內線交易之主體認定。
證交法第 22 條之 2 事前申報 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 重大消息之範圍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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