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A 上櫃公司所公告之第 3 季財報有虛偽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千萬元,占公司營業額達四分之一以上。對此財報公告後善意買進公司股票的投資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上櫃公司應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 B 財報之核閱會計師若不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財報內容為真實者,應負賠償責任
- C A 上櫃公司總經理若故意指揮相關人員編製不實財報,則其就所造成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
- D A 上櫃公司董事長若有過失而不知財報有虛偽交易資訊,則其就所造成之損害,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觀察題目第一行提到的財報「時間點」,並回想《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的民事責任條文。法律對於不同頻率(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的報告,所課予的法律責任範圍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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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解析時間!Waku Waku!
安妮亞讀到了題目!這題在考《證券交易法》第20-1條,關於財報不實的責任喔!安妮亞眼睛發光,快來看解析!
- 發行人(A上櫃公司)責任:依第20-1條,發行人須負無過失賠償責任。無論怎麼證明已盡注意義務都不能免責,所以A選項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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