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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以下交易或轉讓,何者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而有刑事責任?
  • A 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 1 月 10 日、1 月 28 日向乙買進 A 上櫃公司股票 10 萬股、15 萬股
  • B 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 1 月 10 日、3 月 12 日向乙買進某上市政府債券 10 個成交單位、5 個成交單位
  • C 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 1 月 10 日、3 月 30 日向乙買進 B 上市公司股票各 1000 股
  • D 甲因贈與而取得 C 上市公司之股票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維護集中市場的價格透明度,法律通常會限制已經掛牌的股票在私底下進行交易。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私下買賣,但在「數量」與「兩次交易的間隔時間」上設有門檻,那麼什麼樣的交易行為會因為『太頻繁』或『數量過多』而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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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題的陷阱!這題主要測驗的是上市有價證券的集中交易原則

上市證券集中交易原則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原則上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市場為之。雖然同條第 3 款提供了「私人間直接讓受」的例外,但必須嚴格同時滿足兩項條件:第一,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通常為 $1000$ 股);第二,前後兩次讓受行為應相隔不少於三個月。選項 (C) 中,甲分別於 1 月 10 日與 3 月 30 日買進,期間未滿三個月,因此違反了強制規定,依同法第 177 條第 1 款規定需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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