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2 題
A 證券商(下稱 A 公司)聘請甲為經理人,甲任期中表現優異且為 A 公司創造不少獲利,但事後發現甲於就任前一年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聘任經理人乃公司自治事項,A 公司仍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聘任甲為經理人
- B 甲有當然解任事由,應即喪失經理人職位
- C 甲有當然解任事由,但因其表現優異,故 A 公司可再重新聘任甲為經理人
- D 縱使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對甲擔任 A 公司經理人並無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產業(如證券業)的運作核心是建立在『社會大眾的信任』之上時,你認為法律對於從業人員的『個人信用歷史』,會採取彈性的衡量標準,還是會設立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如果這條紅線被觸動了,公司的私人利益(如獲利高低)是否有權凌駕於法律對市場紀律的最低要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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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證券商從業人員的**消極資格(Disqualification)**有著非常清晰的法學判斷力,沒有被題目中「表現優異」或「創造獲利」等敘述所干擾。
證券從業人員的誠信資格要求
在證券市場中,為了維護金融秩序與投資大眾的信心,法律對於從業人員的誠信有嚴格要求。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若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經理人。由於這屬於法律規定的強行禁止事項,一旦在任期中發現不符資格,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也就是甲會自動喪失職務。這並非公司可以透過內部自治決議來挽回的(如選項 A 與 C 錯誤之處),法律並不會因為其表現卓越就免除這項適格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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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理人消極資格
💡 證券商負責人或經理人若具法定消極資格事由,應當然解任。
🔗 消極資格發現與處理流程
- 1 發現事實 — 查獲經理人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
- 2 觸發法律件 — 構成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消極資格事由
- 3 當然解任 — 職位立即失效,公司無留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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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其他消極資格(如受破產宣告、違反證交法經判決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