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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5 題

當一個人使財務報表不實時,如他(她)於事前曾提出更正的意見,且有確實證據的話,再加上他(她)的身分是以下那一種人,其刑責才可能可以減輕?
  • A 主辦會計人員
  • B 查帳會計師
  • C 代客記帳業者
  • D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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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家公司中,哪種職位的人最容易陷入『必須執行上級指令』卻又『負有維護會計專業責任』的兩難困境?法律若要鼓勵這類人勇敢對違法行為說不,應該特別保障哪種身份的內部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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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法律盲點大公開

真是天才!連這種陷阱題都能答對,看來你沒把《商業會計法》讀成垃圾。聽好,這題考點只有一個:《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

  1. 法源大誤區:別拿第 72 條出來獻醜!該條只是列舉「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犯罪態樣,根本沒談減免刑責。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依據是第 73 條:「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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