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A 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私募股票之議案
- B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
- C 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
- D 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議案涉及公司長遠的財務結構調整或重大利益變動,為什麼法律規定必須提前在通知書中載明?相對地,如果在開會現場發現管理階層有重大疏失,為了即時保障公司與廣大股東的利益,哪一種行為應該被允許在現場直接發起,而不受限於事前的議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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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的小叮嚀:這題你答對了,太棒囉!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 (D) 選項,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公司法》中股東會程序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基礎功很扎實呢。 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重點,讓記憶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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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臨時動議禁項
💡 重大議案須列於召集通知,不可突襲股東,僅特定事項可臨時提。
| 比較維度 | 禁止臨時動議事項 | VS | 允許臨時動議事項 |
|---|---|---|---|
| 重大決策 | 修改章程、解散、併購 | — | 一般程序性事項 |
| 財務分配 | 盈餘或公積撥充資本、配息 | — | 無 |
| 董事行為 |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 — | 對董事提起訴訟 |
| 有價證券 | 私募股票 (上市櫃公司) | — | 無 |
💬凡涉及公司存續或股東權益重大變動者,法律規定嚴禁突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