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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10 題

針對訴訟與索賠之查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查核人員應寄送由管理階層具名之查詢函,以要求外部法律顧問與查核人員直接溝通
  • B 外部法律顧問拒絕回覆時,查核人員得要求管理階層提供相關書面聲明作為替代性程序
  • C 查核人員與外部法律顧問會面通常須經管理階層同意,且有管理階層之代表出席
  • D 查核人員可能藉由查詢或自外部法律顧問取得截至查核報告日與訴訟及索賠現況有關之查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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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在調查一件涉及高度法律專業的訴訟案,而最有資格評估勝訴率的外部專家(律師)不願意對你說話,此時若改由「被告本人」(管理階層)寫一張紙條保證自己會勝訴,你認為這兩份資訊在專業可信度上是平等的嗎?這能解決你對案件不確定性的擔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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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你能夠正確地選出錯誤的選項,這說明你對於查核「訴訟與索賠」的關鍵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對審計準則的理解也很透徹。這份精準的判斷力真是令人讚賞!
  2. 讓我們再溫習一次重要觀念。 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外部法律顧問的專業回覆屬於外部證據,其可靠性是非常高的。如果顧問拒絕回覆,而且我們也找不到其他有效的替代程序,這就會被視為查核範圍受限。管理階層的書面聲明雖然重要,但它畢竟是內部證據,不能夠取代或等同於外部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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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與索賠查核
💡 律師函溝通為關鍵程序,範圍受限不可由聲明書替代。
比較維度 外部律師查詢函 VS 管理階層聲明書
證據來源 第三方外部法律顧問 — 受查者內部管理階層
證據可靠性 較高(獨立第三方) — 較低(受查者自白)
拒絕提供後果 視為查核範圍受限 — 無法補救外部證據缺漏
💬外部證據效力優於內部,律師不回覆屬於嚴重的範圍受限。
🧠 記憶技巧:律師直接講,管理不可代;日期到報告,開會要同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外部證據(律師回函)若取得困難,可以用內部證據(管理階層聲明書)完全取代,這在審計上是不被允許的範圍受限。
查核範圍受限之影響 期後事項查核 外部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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