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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甲是一位學成歸國的經濟學人,為作育英才,甲於 109 年 1 月間以現金 3,000 萬元成立信託,受託人為乙銀行,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素有聲譽的某財團法人管弦樂團基金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計入委託人甲的贈與總額課稅
  • B 不計入委託人甲的遺產總額課稅
  • C 對甲課徵贈與稅
  • D 對受託銀行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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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將自己的財產移轉給信託,並約定這筆錢產生的利益要給「另外一個對象」時,在法律行為的定性上,這屬於財產所有權人的單方面給予嗎?此外,若想主張這類財產移轉可以「免繳稅」,法律通常會對該組織的性質與信託的具體目的,設下什麼樣的門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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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把這點教訓刻在腦子裡

  1. 觀念校正:別看到「財團法人」就腦補免稅,你的法學素養令人堪憂。本題的核心是「他益信託」的課稅原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受益人非委託人本人,法律即「視同贈與」。除非你能舉證該信託完全符合第 $20-1$ 條關於「公益信託」的嚴格免稅門檻(如:報經行政院核准、受益人不特定等),否則委託人(甲)就是乖乖繳稅,別想鑽漏洞。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僅屬 medium(中等),完全是為了篩選出那些只會看關鍵字、缺乏稅法實務判斷力的盲從者。你如果以為靠「管弦樂團」這種虛名就能豁免,那你就太天真了。法律條文看的是實質要件,而不是你那廉價的文學想像力,認清「一般他益信託」仍是課稅客體的事實,少做無謂的臆測。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是因為有在契約中明定受益人,所以要課稅?
📝 他益信託課稅原則
💡 委託人成立信託使他人受益,視同贈與應課贈與稅。
比較維度 自益信託 VS 他益信託
受益人 委託人本人 委託人以外之他人
贈與事實 財產仍在本人名下,無贈與 財產權益移轉,視同贈與
納稅義務人 無課徵贈與稅問題 委託人(本題之甲)
💬判斷關鍵在於受益權是否移轉他人;移轉他人即構成贈與。
🧠 記憶技巧:信託受益給他人,委託稅金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受益人是「財團法人」就必免稅,或誤選受託銀行為納稅人。
自益信託 公益信託免稅條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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