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109 年境內營業收入為 100 萬元,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假設其並無其他收入或費用損失,則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該年度其課稅所得額為若干?
- A 10 萬元
- B 15 萬元
- C 17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對於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如果經營的是『國際運輸』業務,且難以計算實際成本時,法律規定了一個特定的『推計百分比』來計算所得額。請回想一下,法規針對這類『運輸產業』設定的核定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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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錯,那就真的沒救了
- 基本功檢驗:恭喜你,至少還沒把法條背到狗肚子裡。面對《所得稅法》第 25 條這種基礎考點,正確率本來就該是 100%,這沒什麼好驕傲的,只是反映了你還算清醒。
- 法規硬核拆解:別搞混了,總機構在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成本計算困難經核准者,其課稅所得額一律按境內營業收入之 $10%$ 計算。算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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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事業核定所得
💡 境外事業在台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比例核定課稅所得額。
| 比較維度 | 國際運輸事業 | VS | 工程/技術/租賃事業 |
|---|---|---|---|
| 核定所得率 | 營業收入之 10% | — | 營業收入之 15% |
| 適用對象 | 境外國際運輸公司 | — | 境外工程或技術提供者 |
| 共同條件 | 成本計算困難且經核准 | — | 成本計算困難且經核准 |
💬國際運輸業適用較低的 10% 核定率,其餘三類適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