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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工作權包含「職業自由」,依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立法者立法限制職業自由,因其內容之差異採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請對下列事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其所採之標準及其理由。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立法規定電子遊戲場設置地點,須與國中小學校等文教設施有一定之距離。(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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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工作權、職業自由」,必須立刻聯想「職業自由之三階段審查理論」。針對本子題「電子遊戲場設置地點與學校保持距離」,應判斷此屬於三階段中的哪一階?這僅是限制營業的「地點」,並未限制人民選擇經營該行業的資格,因此屬於第一階段的「職業執行之自由(營業自由)」。接著帶入釋字第 738 號解釋,說明對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採「合理審查標準(寬鬆審查)」,只要目的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保護兒少身心),手段與目的具合理關聯即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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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工作權保障中「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之應用,特定考點為「職業執行自由(營業自由)」之空間限制,並測驗考生是否熟悉釋字第 738 號解釋之意旨。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對銀行之設立採許可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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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三階段理論。本題「銀行設立採許可制」限制了什麼?這意味著即使人民有意願,若未經國家許可(涉及資本額、專業經理人等主觀條件,甚至可能涉及市場總量管制等客觀條件),就不能從事該行業。因此,這限制了「職業選擇自由」。相較於營業自由,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對人民影響甚鉅,應採「較嚴格或中度審查標準」。理由在於銀行的健全與否直接關係到國家整體金融秩序與廣大存款大眾的財產安全,涉及「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故國家以許可制事前把關,具備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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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同樣測驗「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考點在於「銀行設立許可制」對「職業選擇自由(主客觀許可條件)」之限制,須說明其適用之審查標準及背後之重大公共利益考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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