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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依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得由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提起,請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地方自治團體應依如何之要件、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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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為《憲法訴訟法》對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審查的特別規定。思考應定位於該法第 82 條(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需要梳理出三個層次:1. 誰可以聲請(主體: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2. 實體要件(因行使職權、認適用的中央法規範違憲、且侵害其受保障的地方自治權);3. 窮盡救濟程序要件(若有訴訟途徑,須用盡審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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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中保障地方自治權之特別聲請途徑。考生須準確引用法條(第 82 條),並拆解其主體、客體、權利侵害及程序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本條所稱之「國家最高機關」為何機關?(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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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憲法訴訟法》新制的具體規定。看到「國家最高機關」,必須對比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應說明新制第 47 條特設此規定的立法理由,並明確點出在我國憲政體制下,「國家最高機關」具體包含哪些機關(總統及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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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中「國家最高機關」之定義,測驗考生對新舊法制更迭(由「中央或地方機關」限縮至「國家最高機關」)之立法意旨的掌握。 【理論/法規依據】

📝 地方自治憲法訴訟
💡 地方自治團體針對侵害其自治權之中央法規聲請憲法審查。

🔗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審查流程

  1. 1 行使職權受阻 — 中央法規適用後侵害地方自治權之虞
  2. 2 窮盡救濟程序 — 須先提起行政訴訟並獲確定終局判決
  3. 3 正式提出聲請 — 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國家最高機關聲請之差異。
🧠 記憶技巧:主體實體加程序,自治受損救濟畢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窮盡救濟原則」,誤以為發生爭議即可直接聲請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地方自治權核心領域 訴訟窮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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