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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三 題

三、乙向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任債務人乙之連帶保證人。甲出具同意書,同意書明確記載丙之人別資料,由甲請求公證,並作成公證書,載明甲不履行保證責任時,願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嗣乙未清償借款,丙乃持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甲強制執行。
問:前揭公證書之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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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在於「公證書執行條款的法律性質」以及「單方請求公證」是否能賦予他方(未參與公證程序的債權人)強制執行力。接著應該從《公證法》第119條切入,探討「逕受強制執行」本質上屬於「程序契約」或「執行契約」。既然是契約,就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親自或由代理人)於公證人前達成意思合致。本題中甲僅「單方」出具同意書並請求公證,欠缺與債權人丙之間的程序合意。時間分配建議:前言點出執行契約爭點(5分鐘),論述執行條款的契約性質與雙方合意要件(12分鐘),涵攝本題甲單方行為的無效性並得出結論(8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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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公證法》上「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之法律性質,探討單方出具同意書並單方請求公證時,能否合法成立執行條款,進而使未參與公證程序的第三人取得執行名義。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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