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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四 題

四、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2 項,於公證人面前作成陳述書狀,公證人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證人可否委任代理人到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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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作答時先抓住兩個主軸:第一,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項的證人書面陳述,放到公證人面前辦理時,公證法上是私文書認證,但不是普通簽名認證而已,還要加上證人具結、告知偽證處罰等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第二,證人陳述與具結具有屬人性,不能由代理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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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定位 本題所問,係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項所定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時,公證人應如何依公證法之認證程序及民事訴訟法之特別要求辦理;並進一步判斷證人作成陳述及具結是否得由代理人代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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