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之同學,擬分別出資新臺幣 200 萬元,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並規劃由甲認購特別股,乙、丙、丁、戊認購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元。若A公司之章程擬對特別股之權利義務規定如下:「第8條:本公司發行特別股20萬股,其權利義務事項如下:一、關於第一屆董事之選任,於本公司設立時,由發起人甲指定一人擔任,其餘二位董事之選任,準用公司法第198條規定。二、第二屆以後董事之選任,由特別股股東投票選舉二人擔任,其餘董事由普通股股東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投票選舉產生。三、特別股股東對於總經理之委任及解任,具有否決權。」試分析其章程之記載是否合法?(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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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抓總原則:本題不是單純問董事選舉,而是問「特別股章程自治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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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前提:特別股章程自治之界線 A公司為擬設立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將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記載於章程。依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章程得就特別股之股息、賸餘財產分派、表決權限制或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否決權、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轉換、轉讓限制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為規定。惟章程自治仍不得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且特別股權利原則上應係附著於「股份種類」之權利,而非單純賦予特定自然人之個人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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