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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公司以經營貨運為業,為控制其經營風險,向B產物保險公司(下稱B公司)就其營業用貨車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約定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每一事故責任之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甲為C派遣公司派至A公司服務之駕駛,於駕駛A公司貨車運送貨物途中,因超速與乙所駕駛之自用車相撞,致乙之車輛損毀,共計20萬元之損失。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又若B公司給付保險金後,可否向甲行使代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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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的核心是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權」,以及其行使的限制。看到「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請求權」等關鍵字,應立刻聯想到保險法第53條,並進一步思考其限制或例外情況。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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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代位權」之理解,以及該權利在責任保險實務中之重要例外—「不得對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原則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試問:若乙對A公司及甲起訴請求賠償後,知悉該肇事車輛有向B公司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可否直接向B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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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結論】乙可直接請求強制險理賠;任意險則待判決確定始得為實體給付請求。 【思考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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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乙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得逕向B公司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惟就「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於被保險人對其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前,實體法上尚不得直接請求給付。 【分析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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