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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公司擬投標臺北市政府發包之工程,乃委請B銀行簽發銀行本票,以繳交押標金。B銀行基於A公司過去之往來信用尚佳,遂在授信額度內依A公司之所請,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6年3月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未記載到期日及受款人之銀行本票一紙,交付給A公司。詎料A公司並未得標,其職員甲領回投標文件時,於途中遺失,由乙所拾得,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乙請求給付100萬元之報酬,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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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抓出本題真正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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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乙拾得面額1,000萬元之銀行本票後,固可能成立民法上拾得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惟其報酬是否得逕以票據面額1,000萬元之十分之一即100萬元計算,為本題關鍵。

小題 (二)

又若乙返還本票後,A公司竟未洽B銀行註銷該本票,而於109年5月1日逕向B銀行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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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抓住本題真正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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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之核心,並非僅在於A公司對B銀行之本票票據權利是否已罹於時效,而在於:票據權利時效完成後,A公司得否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向銀行本票之發票銀行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尤其須判斷B銀行是否因票據權利消滅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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