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 95 年出資自建 A 屋但未辦理保存登記,嗣甲於 99 年將 A 屋出售予乙,並點交予乙。其後於 101 年乙之債權人戊發動強制執行扣押 A 屋並法拍後由丙拍定,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其後 109 年 3 月丁依據對甲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甲原始出資自建為 A 屋之所有權人,聲請扣押 A 屋。即將拍賣之際丙發現此事,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所拍賣之標的物乃丙所有。執行處認為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為實體事項,其無權審認,因此仍繼續執行。請問丙應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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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權利歸屬與救濟途徑問題。思考順序應為:1. 執行法院對丙聲明異議的處置是否合法?(強制執行法第12條:執行法院僅就程序審查,實體爭議無權審認)。2. 丙的實體法上權利為何?(因A屋未辦保存登記,乙僅有事實上處分權,丙經法拍亦僅繼受取得事實上處分權)。3. 丙應如何救濟?(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4. 核心爭點:「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需引述實務見解(尤其是近年最高法院傾向肯定的見解)來深化論述,最後說明丙還可依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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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兩個重點:一是強制執行程序中實體爭議之救濟途徑(聲明異議與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區別);二是「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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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人執行救濟
💡 事實上處分權人具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 丙之權利救濟邏輯鏈
- 1 權利定性 — 丙拍定取得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
- 2 救濟途徑 — 屬實體爭議,應依強執法§15提異議之訴
- 3 保全措施 — 依§18Ⅱ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 4 實體主張 — 援引大法院裁定,主張處分權足以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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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得作為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