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甲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另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乙非原住民,為了要在 A 地經營民宿,與原住民丙約定由乙出資,以丙的名義向甲購買,登記在丙的名下,丙再就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及普通地上權給乙,將 A 地交給乙經營民宿。乙的民宿生意很好,甲深深後悔。試問: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如甲對乙、丙起訴,請求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普通抵押權及普通地上權設定登記,並返還 A 地給甲,其請求有無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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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及借名登記的經典考點。請聯想到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的重要見解。接著應按以下順序展開論述:1. 分析乙、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行為是否因規避強制禁止規定而構成脫法行為(民法第71條)。2. 分析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效力,探討出賣人甲若知情,是否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同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3. 針對甲的各項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塗銷抵押權及地上權登記、返還A地),分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進行涵攝與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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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核心為「無原住民身分者借用原住民名義購買原住民保留地」之借名登記契約效力,以及為擔保借名登記而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之效力,並涉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之重要實務見解。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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