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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前妻育有乙、丙、丁等 3 名子女,並與戊女有一段外人不知的婚外情,戊有未確認生父的非婚生子己。己結婚生子以後,甲為對戊補償,並隱瞞事實,經常給戊及己財物。甲晚年出家,住在寺院,為方便孤兒庚住在寺院,乃予以收養,經法院認可,但庚稱呼甲為師父。甲死亡,遺產有 A 地及其他動產。試問:己與庚對甲的遺產有無繼承權?如有,應繼分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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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應分別判斷己是否因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或撫育視為認領而取得甲之子女身分,以及庚雖經法院認可收養,是否仍因欠缺實質收養意思而不發生收養效力。最後再依繼承人範圍計算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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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與收養繼承權
💡 繼承權以合法身分為前提,須具備法律規範之實質意思。
比較維度 非婚生子女 (己) VS 擬制血親/養子女 (庚)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65條(認領) 民法第1079條(收養)
實質要件 須有撫育己子之意思 須有成立親子關係真意
本題爭點 補償性質之財物給與 僅為方便居住之宗教師徒
效力判斷 不構成撫育視為認領 欠缺收養真意,無效
💬兩者皆因欠缺法律要求之實質親子意思,不具備繼承人地位。
🧠 記憶技巧:認領看撫育意,收養重親子情;形式具備還不夠,實質真意定輸贏。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身分行為需具備「實質意思」;誤認給付金錢或法院認可即絕對產生繼承權。
認領之撤銷 收養之無效與撤銷 應繼分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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