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乙為擔保丙對甲所負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務,將乙所有 A 地設定抵押權予甲,因丙於該債務屆清償期猶未清償,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乙為擔保丙對甲所負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務,將乙所有 A 地設定抵押權予甲,因丙於該債務屆清償期猶未清償,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收受准許拍賣之裁定後,如主張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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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法律性質與法院審查範圍。看到「拍賣抵押物裁定」應聯想其為「非訟事件」,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相對人主張「債務已清償」屬於實體法上的爭執,非訟事件(含抗告程序)不得實質審究,必須透過另行提起實體訴訟解決。
小題 (一)
在本事件程序,甲與乙得否成立下列內容之和解:乙給付甲 80 萬元,甲其餘請求拋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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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拍賣抵押物裁定」是屬於「非訟事件」。接著應思考非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在本質上的差異:非訟法院僅作「形式審查」,無確定實體權利義務之權限。最後結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上和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既判力)的規定,推導出在不具備實體審理機能的非訟程序中,當事人能否成立訴訟上和解。
小題 (二)
丙得否聲請參與本事件程序,並主張其對甲所負該借款債務已經清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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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需要分兩個層次回答。第一層次:丙作為主債務人,在抵押物拍賣程序中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能否參加程序?第二層次:丙參加後,提出「債務已清償」的實體抗辯,法院在非訟程序(形式審查)中能否加以審酌與認定?將這兩層次分開論述,邏輯才會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