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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 A 屋,租期自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2 月 29 日,租金每月新臺幣 5 萬元,雙方就所訂租約書至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書上並載明屆期未返還 A 屋者,願逕受強制執行。甲於 109 年 1 月出國,將 A 屋委託丙保管。租期屆滿後,乙持該公證書聲請法院對丙強制執行交還 A 屋,丙乃對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丙非承租人,不得依該公證書對其為強制執行。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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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乙所持公證書是否為得聲請返還 A 屋之執行名義 (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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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書執行力擴張
💡 公證書執行力及於為債務人占有標的物之保管人。

🔗 公證書執行力判定流程

  1. 1 成立執行名義 — 公證法第13條:租約公證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2. ↓
  3. 2 確定主觀範圍 — 強執法第4-2條:效力及於為當事人占有標的物之人。
  4. ↓
  5. 3 檢視占有權源 — 保管人丙無獨立權源,係為債務人甲占有。
  6. ↓
  7. 4 程序救濟路徑 — 丙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實體理由不成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與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之適用時機。
🧠 記憶技巧:公證強執有效力,代管占有也要還;爭執主觀提異議,實體無權莫再撐。
⚠️ 常見陷阱:易誤認非租約當事人即不受執行約束;或誤認保管人應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實則應爭執主觀效力)。
執行名義主觀範圍 公證法第13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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