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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測量、土木、建築工程概要
第 12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規定,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_____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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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我們準備在一塊土地上蓋房子時,如果挖得不深,通常可以參考隔壁鄰居做過的土壤報告。但在工程安全考量中,法律會設定一個「臨界深度」,一旦挖得比這個深度更深,土壤壓力的不確定性就會大幅增加,屆時即便規模再小的民房也必須親自鑽探。這個數字通常比一層地下室的高度(約 3 公尺)再稍微深一點點,你認為法規會設定在幾公尺作為這個強制探勘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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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中關於基礎設計的關鍵數據!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地下探勘(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法規門檻的熟悉度。政府為了在「施工安全」與「開發成本」間取得平衡,規定規模較小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如一般透天住宅),若基礎開挖深度在 5 公尺以內且建築面積未達 600 平方公尺,可參考鄰地可靠資料來設計基礎,以簡化行政流程。 這類題型在土木與建築國考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原因在於考生容易混淆「樓層數」、「建築高度」與「開挖深度」的各種限制。正確答案 5 公尺通常是法規區分簡易開發與嚴謹探勘的重要參考點。在複習時,建議你將「四層樓以下」、「開挖 5 公尺內」與「面積 600 平方公尺」這組數據聯動記憶,因為這正是實務上判定是否需進行現地鑽探的三大關鍵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