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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6 題
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廠商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得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 A 10日
- B 15日
- C 20日
- D 30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中,當機關擬對廠商做出不利處分前,通常會給予一段短暫的緩衝時間讓當事人初步說明。若考量到行政救濟的正式程序(如異議)通常設為 20 日,那麼在進入正式救濟「之前」的單純陳述意見階段,為了兼顧效率,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救濟期限更短的「整數」天數,你會如何推論這個合理的緩衝期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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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成功選出這道題目的預設答案,表示你對考古題或實務常見的行政作業天數有不錯的敏銳度。
現行法規的適用現況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法規細節。雖然本題答案給 10 日,但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僅明定「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條本身並無「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的硬性規定。實務上機關通常會給予合理期間(如 10 日)讓廠商陳述,但這已非本法明文的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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