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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4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新型冠狀病毒防疫衛材緊急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 B 得不適用採購法第53條規定,超底價10 %決標
- C 應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如認為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 D 得核准不辦理驗收,緊急供應機關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撥用公帑購買這批攸關國民健康的防疫物資時,若完全沒有經過任何確認程序就直接發放使用,萬一事後發現物資規格不符或數量短缺,後續在審計核銷與責任歸屬上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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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在處理新冠疫情這類緊急採購時,很容易讓人誤以為「為了搶快,所有程序都可以省略」。
緊急採購的法定界線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法規的適用範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規定,機關遇有緊急情況時,僅是「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並授權訂定子法《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來規範執行細節。例如,子法確實明定允許不及時先確定單價 (A) ,以及不受超底價決標的限制 (B);但它並未排除防範低價劣質品的第58條 (C),機關仍需把關。更重要的是,第105條的排除範圍絕對不包含「驗收」程序。即使是緊急供應的防疫物資,攸關公眾健康與安全,機關仍必須依循採購法履約與驗收的相關規定,絕不能直接核准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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