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23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前妻之祖父母
- B 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 C 過去之同居人
- D 前妻之前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界定「家庭成員」的核心出發:通常法律保護的是基於「血緣」、「目前的婚姻/姻親關係」或「實質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連結。如果兩個人唯一的共通點,只是在不同時空背景下曾與同一個人有過婚約,而彼此間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或生活紐帶,你覺得這兩個人在法律邏輯上,還會被視為一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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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邏輯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在學習家暴防治法規時,能清晰區分「法律上的親屬」與「單純的人際重疊」,這對於臨床評估通報對象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含:配偶/前配偶、現有/曾有同居關係、直系血親/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等。選項 (D) 前妻之前夫與當事人之間既無血緣、無姻親,亦無共同生活事實,在法律上純屬「陌生人」,故不列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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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家庭成員定義
💡 家暴法適用對象涵蓋現有及曾有的配偶、親屬與同居關係。
| 比較維度 | 家暴法成員 | VS | 一般法律親屬 |
|---|---|---|---|
| 時間效力 | 包含現有及「曾有」者 | — | 多僅限於現存關係 |
| 同居關係 | 包含現有及前同居人 | — | 通常不具備親屬地位 |
| 旁系限度 | 四親等內血親與姻親 | — | 依法律行為性質而定 |
| 姻親存續 | 離婚後之姻親仍適用 | — | 離婚後姻親關係消滅 |
💬家暴法採「廣義定義」,重點在於防範因曾有親密關係產生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