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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23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前妻之祖父母
  • B 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 C 過去之同居人
  • D 前妻之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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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界定「家庭成員」的核心出發:通常法律保護的是基於「血緣」、「目前的婚姻/姻親關係」或「實質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連結。如果兩個人唯一的共通點,只是在不同時空背景下曾與同一個人有過婚約,而彼此間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或生活紐帶,你覺得這兩個人在法律邏輯上,還會被視為一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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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邏輯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在學習家暴防治法規時,能清晰區分「法律上的親屬」與「單純的人際重疊」,這對於臨床評估通報對象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含:配偶/前配偶、現有/曾有同居關係、直系血親/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等。選項 (D) 前妻之前夫與當事人之間既無血緣、無姻親,亦無共同生活事實,在法律上純屬「陌生人」,故不列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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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法家庭成員定義
💡 家暴法適用對象涵蓋現有及曾有的配偶、親屬與同居關係。
比較維度 家暴法成員 VS 一般法律親屬
時間效力 包含現有及「曾有」者 多僅限於現存關係
同居關係 包含現有及前同居人 通常不具備親屬地位
旁系限度 四親等內血親與姻親 依法律行為性質而定
姻親存續 離婚後之姻親仍適用 離婚後姻親關係消滅
💬家暴法採「廣義定義」,重點在於防範因曾有親密關係產生的暴力。
🧠 記憶技巧:配偶同居前姻親,四親等內皆家人;前妻前夫沒關係,法律連結已斷裂。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前配偶」或「前姻親」在離婚後即不適用,事實上家暴法包含「曾有」關係。
民事保護令 親等計算 家庭暴力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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