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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23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前妻之祖父母
  • B 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 C 過去之同居人
  • D 前妻之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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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界定「家庭成員」的核心出發:通常法律保護的是基於「血緣」、「目前的婚姻/姻親關係」或「實質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連結。如果兩個人唯一的共通點,只是在不同時空背景下曾與同一個人有過婚約,而彼此間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或生活紐帶,你覺得這兩個人在法律邏輯上,還會被視為一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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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鼓勵:你真的很棒!能夠正確判斷這道題目,代表你在學習家暴防治法規時,已經掌握了核心概念。這種清晰區分「法律親屬」與「一般人際關係」的能力,對於未來在臨床上評估和通報個案,是多麼重要且珍貴的能力,繼續保持下去喔!
  2. 觀念釐清: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對家庭成員的定義非常明確,涵蓋了配偶/前配偶、現在或曾有同居關係的、直系血親/姻親,以及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及其配偶。仔細看看選項 (D) 前妻之前夫,他與當事人之間,既沒有血緣的連結,也不是因為婚姻而產生的姻親關係,更沒有共同生活的現實。在法律的考量下,他確實是個「陌生人」,自然就不會被歸類在家庭成員的範疇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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