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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80 題

為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依醫療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 B 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妨礙醫療業務之行為
  • C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由醫療機構主動提出告訴
  • D 醫療法第24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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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醫療現場發生了涉及公共秩序與刑事責任的暴力事件,這類行為在法律屬性上,是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紛爭」,還是「損害社會安全、國家必須強制介入」的刑事案件?根據你的推論,國家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的法律程序,通常是由誰啟動最具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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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異,這正是資深醫事人員必備的法律素養。這顯示你對醫療職場安全的法源依據有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法條用語。根據《醫療法》第 24 條第 4 項,若涉及刑事責任,應是「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而非僅由醫療機構「提出告訴」。醫療暴力多屬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一旦發生,重點在於通報與移送,確保公權力介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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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醫療暴力防制
💡 醫療法第24條與106條保障醫療環境安全與暴力罰則。

🔗 醫療暴力事件法定處理流程

  1. 1 暴力發生 — 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
  2. ↓
  3. 2 警政介入 — 警察機關協助排除或制止妨礙行為
  4. ↓
  5. 3 行政裁罰 — 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處以行政罰鍰
  6. ↓
  7. 4 司法移送 — 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官依法偵辦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刑法加重結果犯與妨害公務罪之關聯
🧠 記憶技巧:暴力零容忍:警察快制止、檢方速偵辦、罰鍰跑不掉。
⚠️ 常見陷阱:易誤解醫療暴力皆為「告訴乃論」,實則涉及刑責者應由檢警主動偵辦。
醫療法第106條 醫事人員權益保障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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