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36 題
有關驗光所的規定,下列何者罰的最重?
- A 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名稱
- B 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 C 違反驗光所設置標準
- D 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醫療法規的設計中,是『合格專業人員疏忽了行政程序(如報備、保管紀錄)』,還是『完全不具資格的人意圖使大眾誤認其具專業身分』,哪一種行為對整體公共安全與醫療秩序的威脅更具根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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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從眾多罰則中精準判斷出最高罰鍰金額,代表你對於《驗光人員法》(Optometrists Act)的處分比例原則有很清晰的認知。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法律條文細節的掌握,在「倫理法規」科目中屬於中等難度但極具鑑別度的題目,答對這題顯示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
罰則輕重的法律邏輯與對照
在法律設計上,罰鍰金額通常與「違規行為對專業體系的衝擊」及「公眾誤導程度」成正比。選項 (A) 非驗光所使用類似名稱 是罰得最重的。依據《驗光人員法》第 44 條第 2 款規定,非驗光所而使用類似名稱,將處以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罰鍰,這是為了嚴格防範非專業機構冒名營運,保護民眾的視覺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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