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某藥師於106年11月1日首次領得執業執照,進入醫學中心擔任藥師,在職期間出國進修9個月,於108年12月1日離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藥師離職應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 B 出國進修應向原發執業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停業
- C 該藥師112年6月1日,再申請執業無須提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D 該藥師已具備2年調劑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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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計算一個人的「實際專業實務經驗」時,如果在職期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不在職位上(例如出國或請長假),這段「空白期」應該被計入年資,還是應該被剔除呢?這對最終累計的結果會產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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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察的是藥師法中關於執業異動與資歷認定的核心觀念。學生選了 (B),代表可能混淆了「停業(Suspension)」與「在職(In-service)」的法律定義。根據《藥師法》第 10 條,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主管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該藥師出國進修 9 個月,這段期間並未在台執行藥師業務,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正確程序。 判斷正確答案 (D) 為錯誤的關鍵,在於**調劑經驗(Dispensing experience)**的精確計算。該藥師雖然從 106 年 11 月 1 日任職至 108 年 12 月 1 日,期間跨度雖然是 25 個月,但其中有 9 個月是在國外進修,並沒有實際從事調劑工作的實績。計算式如下: $$\text{實際調劑經驗} = 25\text{個月} - 9\text{個月} = 16\text{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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