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得予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但諦約他方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 A 能夠提供同類對等資訊
- B 請求資訊能夠提升雙方的公共利益
- C 與我國無正式邦交國家
- D 對取得之資訊無法保密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跨國政府間的敏感資料合作時,除了考慮雙方是否互利之外,如果要把我國國民的私密財產資料交給對方,你認為政府「最基本的底線」應該是什麼,才能確保這些資料不被濫用或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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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的核心!國際間的稅務資訊交換必須建立在互惠原則與程序正當性之上。當締約他方無法對取得的敏感資料履行保密義務時,將嚴重威脅我國納稅人的隱私權與財產安全,因此法律明文規定此種情況下「不得」進行資訊交換。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政治現實(有無邦交)」與「法治原則(資訊安全)」。許多學生會誤選 (C),但你能看穿法律守護的是資訊安全底線,表現優異!